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,僅限于當場查閱;要求復印檔案的,復印內容應當與申請事由有關;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《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婚姻登記工作的規(guī)范》第2.13.2款規(guī)定的印章方為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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