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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機關、單位應當為信訪人提供哪些便利條件?
《信訪工作條例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各級機關、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、通信地址、咨詢投訴電話、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、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,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(guī)和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,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,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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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2-25 17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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