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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計組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嗎?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第四十二條:
審計機關根據(jù)經(jīng)批準的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,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,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;遇有特殊情況,經(jīng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,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。
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,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。
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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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9-10 08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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