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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計人員執(zhí)行審計業(yè)務時,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,損害審計獨立性情形有哪些?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》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執(zhí)行審計業(yè)務時,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,遇有下列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情形的,應當向審計機關報告:
(一)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、直系血親關系、三代以內(nèi)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;
(二)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經(jīng)濟利益關系;
(三)對曾經(jīng)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(yè)務進行審計;
(四)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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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5-14 10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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