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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如項目負責人離職,其原承擔科研項目的結余資金能否轉(zhuǎn)到項目負責人所在新單位使用?
根據(jù)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(jīng)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》(粵府辦〔2022〕14號)第(七)點規(guī)定,已明確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,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,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(tǒng)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。即科研項目結余資金應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,不隨項目負責人單位變更而變更使用單位。因此如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后項目負責人離職,原承擔項目的結余資金應留歸原項目承擔單位使用,不應轉(zhuǎn)由項目負責人所在新單位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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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7-21 14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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